-一、清光緒年間
清領時期劉銘傳擔任臺灣巡撫期間,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設立清丈總局展開全臺清丈工作,首先革新紛亂的土地制度,力行清賦事業,先實施戶口調查後,按戶就田賦實施土地清丈,使戶籍與地籍資料結合,為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當時清丈之圖冊包括堡圖、縣圖、庄圖、總圖、散圖及八筐魚鱗冊(圖一),丈量面積為361,447甲,其中田地面積計214,734甲;旱地面積計146,713甲。這些圖冊、於日本治台後經兵亂多遭毀損。
二、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日本政府為詳查地形、區分土地種類及使用情形、分明土地之權利,同時辦理地租改正及大租權之整理,遂頒發「臺灣地籍章程及土地調查章程」,成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採用德國、瑞士、法國之土地測量技術及方法,自民國前十三年起實施土地調查,至民國前八年止計完成庄圖(圖二、圖三)37、891幅,地籍
調查筆數1,647,374筆,面積777,850甲,其中田地面積計313,693甲;旱地面積計305,594甲;
建地計36,395甲;其他土地計122,168甲(含山林地9,316甲),為臺灣首次較為完整之地籍測量成果。嗣於民國前二年至民國三年間,就公有土地及未經測量致公私區分不明土地實施林野調查,計完成地籍圖19,395幅(含官有林野圖964幅);實測面積973,736甲,計381,863筆。另為徹底整理林野地以利管理,自民國三年起至民國十四年止,繼續進行整理官有林野地,計完成縮繪一萬二千分之一官有林野圖2,078幅;面積717,994甲,其中土地台帳登錄地31,547筆,面積94,738甲;未登錄地面積623,256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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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光復後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限於人力、物力,未重新測繪地籍圖,而沿用日治時期測量成果,已測量土地面積計約1,288,000公頃(占臺灣面積36%),並辦理土地總登記。
光復後配合土地開發、經濟建設等需要,政府陸續辦理各項未登記土地測量,包括民國三十八年至五十二年間辦理公有山坡地及國有林班解除地測量登記約41,600公頃、民國四十八年至八十四年間辦理山地(原住民)保留地測量登記約246,336公頃、民國五十三年至八十年間辦理國有原野地與保安林解除地測量登記約168,980公頃、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辦理臺灣海岸土地測量登記約12,091公頃…等,光復後至民國八十七年,完成清理測量登記之土地計約580,000公頃(占臺灣面積16%),八十七年度起依據「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一期三年計畫」,利用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為地籍圖,預定完成約一百萬公頃(占臺灣面積28%)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
日治時期所測繪之地籍圖延續使用迄今,圖紙伸縮、破損,誤謬嚴重(圖四),且因施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複製等因素所限,精度不佳在所難免。加以近二十餘年來,社會政經快速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之影響,致地籍圖與實地使用現況未盡一致。鑒於原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過小或其他重要原因,對公、私財產及政府施政建設之影響甚大,為建立新的地籍測量成果,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人民合法產權,除於四十五年度至六十一年度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並於六十二年度至六十四年度試辦地籍圖重測,同時內政部於民國六十四年間,修訂「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執行地籍圖重測之法令依據。因此,自六十五年度起即分別訂定計畫,積極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
(一)地籍圖修正測量
臺灣省地籍圖修正測量早期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四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令核定「測量總隊修測地籍圖工作戶地測量注意事項」及行政院四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台四十四內字第二四七號令規定「土地重測結果登記處理辦法」辦理,自民國四十五年度至六十一年度間,於臺中、嘉義、臺南等市及宜蘭、桃園、雲林、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縣辦理,計完成面積9,272公頃,筆數250,231筆。
(二)試辦地籍圖重測
臺灣省政府六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令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實施程序」,由地政局測量總隊於六十二年度至六十四年度就地籍圖嚴重破損地區,選定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南投、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等縣市先行試辦地籍圖重測,計完成面積12,684公頃,筆數241,043筆。
(三)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
由於試辦地籍圖重測績效頗佳,經內政部於民國六十三年擬訂「台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報奉行政院六十四年核定後,自六十五年度起分別辦理三角點檢測(三年)、基本地形圖測製(五年)暨地籍圖重測(三期十三年)等三項工作,以建立完整之土地測量資料。地籍圖重測為「台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中最繁重的工作,內政部為順利推展本項計畫,於民國六十四年間,修訂「土地法」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三期十三年計畫執行至七十七年度屆滿,台北市及高雄市已全部完成重測,惟台灣省部分,由於面積遼闊,測量人力相對不足。都市計畫範圍不斷擴大,土地一再細分,且多數地區現有樁位成果與實地及地籍分割不符,清理補建困難。不適合採用航空測量方法等原因,僅完成局部地區,為持續推展完成地籍圖重測工作,乃再研訂「台灣省地籍圖重測七十八年度計畫」、「台灣省地籍圖重測五期二十年後續計畫」(七十九年度至九十八年度),逐年實施之。地籍圖重測工作,除將地籍圖比例尺由原一千二百分之一改為五百分之一外(圖五),並著重測量技術之改進、成果品質之提昇及電腦自動化之運用,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有效提昇了地籍管理品質,臺灣地區地籍測量演進整理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