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書面申請: 約見民眾應填寫預約登錄表(如附件)載明面談具體問題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攜帶身分證親至本中心辦理登記或以通訊方式(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並註明聯絡電話)申請登記,俾便答復。
(二) 登記地點:本中心秘書室。
(三)受理登記之處理:
1、申請會見案件掛號後,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主任核定是否列入與民有約,對於未通過核列為約見之案件,應敘明理由儘速通知民眾。
2、經核定為約見案件,業務主管單位應於主任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民眾有關約見之時間、號次、本中心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及電話。約見當日不克前來之民眾,應事先通知本中心,俾另行安排約見時間,如未通知本中心,視同放棄約見不得異議。
3、 約見當日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引導民眾至適當場所休息,約見時單位主管應陪同出席協助解答問題,並由承辦人負責記錄會談結論。
4、約見後案件處理:
約見結論主任指示事項,由業務主管單位研處,並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約見民眾,因案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另將辦理情形及展延理由以書面告知約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