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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辦理地區選定原則

為使有限之經費資源達到最大效益,各單位提報之辦理地區宜有明確之優先順序,經本中心邀集各直轄市(臺北市除外)、縣(市)政府研商本計畫辦理地區選定原則,並於100年12月20日以測籍字第1000600312號函頒,供爾後辦理本計畫地區選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