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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電子化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服務供應要點自106年3月14日起修訂第10點規定,新增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年費帳號。

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子化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服務供應要點」業經本中心106年3月14日測控字第1060400106號令發布修正,新增申請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年費帳號(以下簡稱年費帳號)相關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
二、政府機關成為本系統會員,並與本中心簽訂測繪服務合作契約後,得來函向本中心申請年費帳號;已與本中心簽訂測繪服務合作協議之政府機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地政機關),可直接來函申請年費帳號。
三、年費帳號收費以年度為單位,金額以原訂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乘以年度工作日天數計價,為便利作業,年度工作日天數統一以250日計。
(一)地政機關:210 x 50% x 250 =26,250元
(二)其餘政府機關:300 x 50% x 250 =37,500元
四、年費以年度為單位每年繳納,未滿1年者依當年度開通使用月份比例繳交。除年費金額外,使用年費帳號不需額外繳納服務費。
五、本中心103年4月2日公告之「e-GNSS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服務與儀器銷售結合試辦方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已依該試辦方案申請之年費帳號可持續使用至使用期限,過使用期限後將自動轉為一般帳號,依「內政部國土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收費;至已申請該試辦方案之107年度後年費,可於該試辦方案費額及本案費額之間擇優辦理。
六、若有其餘相關問題,歡迎與本中心聯絡(04-22522966-256,蕭世民技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