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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自108年9月20日生效。

為配合地籍圖重測實務作業需要,內政部以108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自108年9月20日生效。修正後要點已建置於本中心全球資訊網/測繪法規/法規檢索/行政規則類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