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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及「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查核作業手冊」

內政部為引入民間工作能量,加速地籍圖重測作業,前以93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30110534號函訂定「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及「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查核作業手冊」,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委外辦理重測及查核驗收之依據;嗣內政部於96年訂定國土測繪法及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等相關子法予以規範,考量前揭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及作業手冊內容,多已納入上開相關規定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中,且為因應重測後續第2 期計畫擴大委外辦理之需要,經107年度地籍圖重測擴大會報會議討論,爰依上開相關規定訂頒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範例,並同步停止適用前揭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及查核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