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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1,自 111年11月1日生效。

1、考量國內使用地面三維雷射掃描儀及車載光達辦理測繪作業案件日漸增加,為擴大校正服務領域,落實建立儀器校正制度,提升該領域測量相關成果品質,並持續積極推動測量儀器應定期校正觀念,業建置地面三維雷射掃描儀及車載光達相關校正設備及場地,並訂定相關收費機制,以提供使用者送件辦理校正。

2、本次相關修正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