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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標售本機關109年度奉准報廢財物一批(北區),請踴躍參加投標。

  • 發布日期:110-03-25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瀏覽人次:133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標的物之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0年4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假本中心4樓第3會議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整假本中心4樓第3會議室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0年4月6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詢(電話:(04)2252-2966分機74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或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s://www.nlsc.gov.tw/)下載相關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堪用狀況不一(部分零組件已破壞或須拆除),本中心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投標人得於開標前電洽本中心秘書室安排參觀標售之標的物,並以現狀標售。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0年4月14日(開標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以前至本中心出納室1次繳清或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號:24080102129034,戶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種類:公庫匯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中心按現狀交付標的物(標的物若存置地點變更,由本中心另行通知),得標人應於110年5月7日前將標的物清運完畢,且清運期間不得損壞非約定清運之結構物、裝潢及其他設備,否則應負損壞賠償責任;若有逾期未清運時,視同得標人放棄標的物之所有權。

七、得標人於得標後,無論標的物有無價值均須清運,其他非可變賣之廢棄物品,均由得標人清運至政府立案之廢棄物處理場,其費用由得標人支付。本批標售標的物經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