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之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1年5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樓第3會議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00分整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樓第3會議室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會洽詢(電話:(04)2252-8846分機13,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2樓),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或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s://www.nlsc.gov.tw/)下載相關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堪用狀況不一(部分零組件已破壞或須拆除),本會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投標人得於開標前電洽本會安排參觀標售之標的物,並以現狀標售。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1年6月9日(開標之次日7個工作天內)以前至本會出納1次繳清或匯入臺灣銀行黎明分行(代號:0040794)帳號:079031041099,戶名:黎明辦公區聯合管理委員會,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會按現狀交付標的物(標的物若存置地點變更,由本會另行通知),得標人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將標的物清運完畢,且清運期間不得損壞非約定清運之結構物、裝潢及其他設備,否則應負損壞賠償責任;若有逾期未清運時,視同得標人放棄標的物之所有權。
七、得標人於得標後,無論標的物有無價值均須清運,其他非可變賣之廢棄物品,均由得標人清運至政府立案之廢棄物處理場,其費用由得標人支付。本批標售標的物經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
附表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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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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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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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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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報廢財物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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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量(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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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 件(明細及存置地點詳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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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底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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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5,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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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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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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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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