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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內政部指示本中心應辦理事項,請查照。

  • 發布日期:9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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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98年10月5日台內政風字第0980186911
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指示本中心應辦理事項。
(一)加強財物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違反預算、會
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
瀆不法情事,會計單位應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
解查察。
(二)加強肅貪部分
1、針對本部有關重大工程、採購案件加強查察。
2、獎勵檢舉貪污瀆職,落實檢舉人保護。
3、貫徹行政肅貪,及時追究行政責任,健全機關
風紀。
(三)加強防貪部分
1、定期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推動廉政革新。
2、發掘民意脈動,專案訪查往來廠商,廣徵興革
建言。
3、加強有關陽光法案及廉政倫理規範等廉政宣導
4、強化機關內控機制,針對風險較高業務,實地
稽核。
5、落實公務員品德考核及輪調機制。
三、本方案施行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
有關機關,選定重點項目列管。未列管項目由本機
關各自列管:內政部執行績效,由政風處定期彙整
簽核,另提政風督導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