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出示核准通知書外,申請人如為個人,並應檢附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應檢附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為授權代理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委任書正本、申請人與代理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備妥上開文件後,按約定時間至本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由本中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陪同進入施政資料
室,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代理人)應用資料或卷宗。
2、本中心檔案應用須知請至「檔案廣場\檔案應用申請」項下查閱(網址:https://www.nlsc.gov.tw/cp.aspx?n=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