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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一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 地籍測量科。
三、 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 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 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 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 秘書室。
八、 人事室。
九、 政風室。
十、 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第四條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 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三、 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 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 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 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第五條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 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 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 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 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 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第六條 基本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全國性基本地形圖與經建版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二、 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維護。
三、 全國性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資測製及維護。
四、 三維國家底圖測製及維護。
五、 全國性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展。
六、 其他有關基本圖資測製事項。
第七條 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數值地形模型測製及維護。
二、 水深資料之蒐集調查、處理及維護。
三、 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四、 地形及海域測繪業務之執行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 移動測繪技術研究發展。
六、 其他有關應用圖資測製事項。
第八條 圖資供應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 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三、 國土測繪圖資供應管理。
四、 本中心資通安全政策、防護機制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MS)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五、 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 本中心資訊設備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七、 其他有關圖資供應管理事項。
第九條 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土測繪圖資應用及推廣。
二、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三、 三維國家底圖應用及推廣。
四、 三維國家底圖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 其他有關圖資應用及推廣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 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 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 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 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 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 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 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 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 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第十五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一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隊:
一、 企劃課。
二、 控制測量課。
三、 地籍測量課。
四、 地籍圖重測課。
五、 地形及海洋測量課。
六、 測繪資訊課。
七、 秘書室。
八、 人事室。
九、 會計室。
十、 政風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第四條 企劃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測繪政策之研擬。
二、 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三、 測繪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四、 測繪業及人員管理制度之研擬。
五、 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
六、 測繪人員培育及訓練。
七、 本中心法制作業及法規資料庫管理維護。
八、 測繪成果統計。
九、 測繪儀器檢校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十、 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五條 控制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控制測量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 平面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三、 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四、 水準原點及潮位站水準點高程檢測。
五、 高程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 重力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七、 控制測量成果審查及建檔管理。
八、 測量標遷移補建及測量標用地管理。
九、 跨越直轄市、縣(市)範圍加密控制測量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十、 其他有關控制測量事項。
第六條 地籍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地籍測量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 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 未登記土地測量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四、 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 政策性地籍測量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六、 跨越直轄市、縣(市)範圍地籍測量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檢查。
七、 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第七條 地籍圖重測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地籍圖重測制度及法規之研擬。
二、 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
三、 地籍圖重測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 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及成果檢查。
五、 地籍圖重測區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六、 其他有關地籍圖重測事項。
第八條 地形及海洋測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地形及海洋測量之規劃。
二、 基本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 全國性地形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四、 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 全國性數值地形模型建置及成果管理維護。
六、 海域基本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七、 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八、 電子海圖測製及成果管理維護。
九、 國土利用調查之規劃、推動及成果管理維護。
十、 其他有關地形及海洋測量事項。
第九條 測繪資訊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 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加值應用。
三、 測繪知識庫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四、 國土測繪資訊流通供應。
五、 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六、 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七、 本中心資訊設備與應用系統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八、 其他有關測繪資訊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書、總務、研考、公關。
二、 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測量隊 掌理事項 如下:
一、 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 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 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 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 轄區內海洋測量作業。
六、 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 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第十五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