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 第二條 |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
| 第三條 |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 地籍測量科。 三、 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 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 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 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 秘書室。 八、 人事室。 九、 政風室。 十、 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
| 第四條 |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 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三、 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 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 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 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
| 第五條 |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 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 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 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 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 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
| 第六條 | 基本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全國性基本地形圖與經建版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二、 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維護。 三、 全國性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資測製及維護。 四、 三維國家底圖測製及維護。 五、 全國性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展。 六、 其他有關基本圖資測製事項。 |
| 第七條 | 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數值地形模型測製及維護。 二、 水深資料之蒐集調查、處理及維護。 三、 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四、 地形及海域測繪業務之執行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 移動測繪技術研究發展。 六、 其他有關應用圖資測製事項。 |
| 第八條 | 圖資供應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 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三、 國土測繪圖資供應管理。 四、 本中心資通安全政策、防護機制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MS)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五、 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 本中心資訊設備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七、 其他有關圖資供應管理事項。 |
| 第九條 | 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土測繪圖資應用及推廣。 二、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三、 三維國家底圖應用及推廣。 四、 三維國家底圖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 其他有關圖資應用及推廣事項。 |
| 第十條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 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 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
| 第十一條 |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
| 第十二條 |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
| 第十三條 |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十四條 |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 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 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 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 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 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 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 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
| 第十五條 |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
| 第十六條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