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使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政府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並便利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爰訂定本要點。 |
二 |
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ODT格式、PDF格式)】向本中心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以書面申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得以告知查詢之方法,以代替提供。 |
三 |
申請人親至本中心填具申請書或郵寄、傳真申請書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其分文原則如下:
(一)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二)申請內容涉及多數單位者,依所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責彙整辦理。 |
四 |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以決定准駁或補正,並循行政程序簽核,如依法不得提供,應以書面駁回申請人並敘明理由及申訴管道。 |
五 |
本中心受理提供政府資訊,應自收受申請書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申請人申請之內容不明或申請要件有所欠缺,其能補正者,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逕予駁回。 |
六 |
本中心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七 |
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向秘書室(出納)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回復申請人提供政府資訊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其收費標準,依照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屬測繪圖資供應部分,依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
八 |
本中心核准提供政府資訊,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提供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
九 |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已歸檔之檔案,其申請提供程序及收費標準,應依檔案法及本中心檔案申請閱覽須知規定辦理。 |
十 |
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經核准者,承辦單位應於本中心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如附表二)填載閱覽時間及相關資料。 |
十一 |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目錄公布於本中心網頁,各業務單位隨時檢視更新,如有異動,應填具本中心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目錄通報表(如附表三),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秘書室辦理更新網頁內容。 |
十二 |
本中心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本中心施政資料室設置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專櫃陳列民眾閱覽,並由秘書室列冊(如附表四)管理。 |
十三 |
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依政府政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
十四 |
本中心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業流程如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