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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管考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110-02-03
一、為明定「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與「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以下簡稱本2項工作)補助款撥款原則及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補助款支用情形、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本要點及本2項工作年度計畫訂定管考實施計畫據以執行。
三、本2項工作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方式編列經費,其中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訂定之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直轄市不予補助。
(二)第二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八。
(三)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及預算書請款,補助經費於一千萬元以下者,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一)未涉及採購:
1.第一期於年度計畫核定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涉及採購:
1.第一期於年度計畫核定及完成發包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並檢附契約書。
2.第二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五、本2項工作管考對象為接受中央補助辦理本2項工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
六、本2項工作管考項目如下:
(一)計畫作為。
(二)計畫執行進度。
(三)經費支用情形。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計畫執行效益。
(六)其他整合建置工作相關配合事項。
七、本2項工作管考分為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由國土測繪中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實地查核以作業執行為主,由國土測繪中心組成管考小組,於年度內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至二次查核。
前項評分之標準及配分權重於年度管考實施計畫定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該管各項工作辦理地區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自評,並填列年度管考實施計畫中之自評提要表及考評成效評估表,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國土測繪中心辦理總評。
九、國土測繪中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評、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結果,評定成績,並依下列標準分別就本2項工作評定等第:
(一)優等: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管考結果,由國土測繪中心分別就本2項工作取優等前6名為績優獎,於翌年1月底前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公布於國土測繪中心網站。除前開評核外,另得由國土測繪中心依下列原則各擇取1 名為精進獎。
(一)管考成績為優等,前年度為其他等第,成績進步最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管考成績為甲等,前年度為乙等以下等第,成績進步最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管考成績為優等,前年度為優等,成績進步最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管考成績為甲等,前年度為甲等,成績進步最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計畫辦理成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經評核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沿革
1.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0年2月3日測籍字第1101330765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