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依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對民間團體及學校補(捐)助作業要點。
二、 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 補助之項目:
(一)一般性補(捐)助。
- 一般性研討會。
- 國際性研討會。
- 其他相關測繪業務。
(二)專案性補(捐)助。
四、 申請期間:113/1/1/~113/12/31。
五、 資格條件:
(一)一般性補(捐)助:測繪相關之民間團體及學校。
(二)專案性補(捐)助:由本中心依個案特殊需要決定之。
六、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 補助金額上限:詳如作業要點第3點。
八、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部(署、所、處、中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