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第二條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域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
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四條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五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