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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光緒年間-日治時期-台灣光復

臺灣實施地籍測量始於明鄭時期,當時為賦稅需要,配合土地開墾轉耕,每三年實施概略清丈一次,當時田園面積約36,900餘甲。至於在臺灣實施較完整土地丈量,可分為清光緒年間、日治時期及臺灣光復後三個時期。

【一】清光緒年間:

清丈之圖冊包括堡圖、縣圖、庄圖、總圖、散圖及八筐魚鱗冊

清領時期劉銘傳擔任臺灣巡撫期間,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設立清丈總局展開全臺清丈工作,首先革新紛亂的土地制度,力行清賦事業,先實施戶口調查後,按戶就田賦實施土地清丈,使戶籍與地籍資料結合,為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當時清丈之圖冊包括堡圖、縣圖、庄圖、總圖、散圖及八筐魚鱗冊(圖一),丈量面積為361,447甲,其中田地面積計214,734甲;旱地面積計146,713甲。這些圖冊、於日本治台後經兵亂多遭毀損。

【二】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日本政府為詳查地形、區分土地種類及使用情形、分明土地之權利,同時辦理地租改正及大租權之整理,遂頒發「臺灣地籍章程及土地調查章程」,成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採用德國、瑞士、法國之土地測量技術及方法,自民國前13年起實施土地調查,至民國前8年止計完成庄圖(圖二圖三)37、891幅,地籍測量調查筆數1,647,374筆,面積777,850甲,其中田地面積計313,693甲;旱地面積計305,594甲;庄圖建地計36,395甲;其他土地計122,168甲(含山林地9,316甲),為臺灣首次較為完整之地籍測量成果。嗣於民國前2年至民國3年間,就公有土地及未經測量致公私區分不明土地實施林野調查,計完成地籍圖19,395幅(含官有林野圖964幅);實測面積973,736甲,計381,863筆。另為徹底整理林野地以利管理,自民國3年起至民國14年止,繼續進行整理官有林野地,計完成縮繪一萬二千分之一官有林野圖2,078幅;面積717,994甲,其中土地台帳登錄地31,547筆,面積94,738甲;未登錄地面積623,256甲。

日據時期庄圖

日據時期庄圖

 

【三】臺灣光復後: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限於人力、物力,未重新測繪地籍圖,而沿用日治時期測量成果,已測量土地面積計約1,288,000公頃(占臺灣面積36%),並辦理土地總登記。
光復後配合土地開發、經濟建設等需要,政府陸續辦理各項未登記土地測量,包括民國38年至52年間辦理公有山坡地及國有林班解除地測量登記約41,600公頃、民國48年至84年間辦理山地(原住民)保留地測量登記約246,336公頃、民國53年至80年間辦理國有原野地與保安林解除地測量登記約168,980公頃、民國74年至78年間辦理臺灣海岸土地測量登記約12,091公頃……等,光復後至民國87年,完成清理測量登記之土地計約580,000公頃(占臺灣面積16%),自87年度起至98年度止,依據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及「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修正計畫」,利用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為地籍圖作業方式,已先後完成約151萬餘公頃(占臺灣面積42%)國有林班地之測量登記。

臺灣光復後地籍圖

日治時期所測繪之地籍圖延續使用迄今,圖紙伸縮、破損,誤謬嚴重(圖四),且因施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複製等因素所限,精度不佳在所難免。加以近20餘年來,社會政經快速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之影響,致地籍圖與實地使用現況未盡一致。鑒於原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過小或其他重要原因,對公、私土地財產及政府施政建設之影響甚大,為建立新的地籍測量成果,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人民合法產權,於45年度至61年度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並於62年度至64年度試辦地籍圖重測,因辦理成效良好,內政部遂於民國64年修訂「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執行地籍圖重測之法令依據。並自65年度起實施地籍圖重測相關計畫,積極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

(一)地籍圖修正測量
臺灣省地籍圖修正測量早期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43年4月19日令核定「測量總隊修測地籍圖工作戶地測量注意事項」及行政院44年1月12日台44內字第147號令規定「土地重測結果登記處理辦法」辦理,自民國45年度至61年度間,於臺中、嘉義、臺南等市及宜蘭、桃園、雲林、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縣辦理,計完成面積9,272公頃,筆數250,231筆。

(二)試辦地籍圖重測
臺灣省政府61年6月27日令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實施程序」,由地政局測量總隊於62年度至64年度就地籍圖嚴重破損地區,選定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南投、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等縣市先行試辦地籍圖重測,計完成面積12,684公頃,筆數241,043筆。

(三)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
由於試辦地籍圖重測績效頗佳,經內政部於民國63年擬訂「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報奉行政院64年核定後,自65年度起分別辦理三角點檢測(3年)、基本地形圖測製(3年)暨地籍圖重測(3期13年)等3項工作,以建立完整之土地測量資料。地籍圖重測為「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中最繁重的工作,內政部為順利推展本項計畫,於民國64年間,修訂「土地法」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臺灣地區重測地籍圖

3期13年計畫執行至77年度屆滿,臺北市及高雄市已全部完成重測,惟臺灣省部分,由於面積遼闊,測量人力相對不足。都市計畫範圍不斷擴大,土地一再細分,且多數地區現有樁位成果與實地及地籍分割不符,清理補建困難。不適合採用航空測量方法等原因,僅完成局部地區,為持續推展完成地籍圖重測工作,乃再研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78年度計畫」、「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79年度至94年度)、「地籍圖重測計畫」(95年度至103年度)及「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104年度至112年度),逐年實施之。地籍圖重測工作,除將地籍圖比例尺由原一千二百分之一改為五百分之一外(圖五),並著重測量技術之改進、成果品質之提升及電腦自動化之運用,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有效提升了地籍管理品質,臺灣地區地籍測量演進整理如附表一。

臺灣地區地籍測量演進(附表一)

測量類別 日治時期測繪地籍圖 臺灣省未登記土地測量 地籍圖修正測量 原住民保留地測量 國有原野地測量
公有山坡地測量
測繪年代 民國前13年~民國34年 民國36年~民國41年 民國45年~
民國61年
民國48年~
民國55年
民國53年~
民國80年
測量方法 圖解法平板測量 圖解法平板測量 圖解法平板測量
主辦單位 臨時土地調查局 荒地勘測總隊 測量總隊
坐標系統 地籍坐標 地籍坐標 地籍坐標、二度分帶
比例尺 市地1/600
農地1/1200
山地1/3000
市地1/600
農地1/1200
山地1/1200
市地1/600
農地1/1200
山地1/1200
測量儀器 控制測量:經緯儀、鋼尺、竹尺 戶地測量: 平板儀、竹尺、測繩 同左 同左
地籍原圖 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地籍
(正、副)圖
用薄棉紙根據測量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再予以裱褙而成 一、同左
二、人工轉繪(依據地籍原圖,以人工描繪於薄棉紙,在轉繪至正、副圖所用圖紙上)
人工轉繪
地籍
藍晒底圖
民國41年,以油質透明紙(oil paper),描繪地政事務所正副圖而成 以油質透明紙,根據地籍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 以油質透明紙、膠片紙,根據地籍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
面積計算 三斜法、求積儀 三斜法、求積儀 三斜法、求積儀
地籍
縮製底圖
人工縮繪 人工縮繪 人工縮繪

 

測量類別 地籍圖重測 農地重劃、市地重劃、
區段徵收、工業用地開發…等
國有林班地測量
及土地登記計劃
測繪年代 民國64年~民國77年 (民國61年起試辦) 民國78年起
(民國69年起試辦)
民國49年~民國83年 民國84年起 民國87年起
測量方法 圖解法、數值法 數值法測量 圖解法、平板測量 數值法測量 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
主辦單位 測量總隊 測量總隊
土地測量局
各縣市政府(部分地區由測量總隊支援辦理) 土地測量局
坐標系統 三度分帶、二度分帶 二度分帶 地籍坐標、二度分帶 二度分帶 二度分帶
比例尺 市地1/500
農地1/1000
市地1/500
農地1/1000
1/500
1/1000
1/1200
1/500
1/1000
1/5000
測量儀器 同左 控制測量:經緯儀、電子測距儀、全測站經緯儀、GPS接收儀

戶地測量:全測站經緯儀
控制測量:經緯儀、鋼尺、竹尺

戶地測量:平板儀、竹尺、測繩
控制測量:經緯儀、電子測距儀、全測站經緯儀、GPS接收儀

戶地測量:全測站經緯儀
控制測量:經緯儀、電子測距儀、全測站經緯儀、GPS接收儀

戶地測量:全測站經緯儀
地籍原圖 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30*40cm) 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30*40cm)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60*80cm)
地籍
(正、副)圖
人工轉繪
複照儀複製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30*40cm或60*80cm) 人工轉繪
複照儀複製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30*40cm或60*80cm)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60*80cm)
地籍
藍晒底圖
以膠片紙,根據地籍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60*80cm) 以油質透明紙,根據地籍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60*80cm) 膠片紙以電腦繪製(60*80cm)
面積計算 三斜法
求積儀坐標讀取儀
電腦依界址坐標計算 三斜法
求積儀坐標讀取儀
電腦依界址坐標計算 電腦依界址坐標計算
地籍
縮製底圖
人工縮繪
縮放儀縮製
電腦繪製 人工縮繪
縮放儀縮製
電腦繪製 電腦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