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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箱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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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電子郵件位址者。
  •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電子郵件位址或聯絡電話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