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登記沿革
論述世代正義,森林之合理、明智、永續經營應為其中之要項,森林是自然系統最重要的一環,森林經營之良窳,關係到這一代人生活的保障,更影響下一代人之生存發展。森林永續經營之思維,古代的智者即已開啟,從管子的八觀篇,孟子的梁惠王篇上,均對後代人產生深遠的影響。在森林學的發展上,更從以木材收穫為主的法正林思想,到區分林地以為多目標經營,乃至於發軔於美國的森林生態系經營,其思想主軸不僅為這一代謀,更為下一代籌劃。
森林作為自然環境的重要因素,其經營最高原則自可上溯至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而具有公權力的森林法制,才可使規範效力落實。我國森林法明定,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為長遠利益的目標,正是實踐世代正義的方針條款。回顧台灣百年的森林經營歷程,有其對國家社會的貢獻,林業人的艱苦卓絕,創造的財貨,提供了台灣經濟發展的基礎。然環保團體亦執此,於1988 年展開保護森林的運動,促成林業機構改制為公務機關,以公務預算支應保育、造林所需,而非由直接向森林取得資源。
展望未來的森林經營,形勢仍甚嚴峻,基於台灣國土的脆弱,台灣的森林經營應以防災為主,維持森林的健康,提供人們育樂之用,並應運用社區力量共同護林,才能真正發揮森林之公益與經濟效能,庶幾不愧於後代子孫,此毋寧是維護世代正義的具體實踐。(摘錄自林務局局長李桃生-發表之森林經營與世代正義)
依據民國78年資料,臺灣省土地總面積355萬7千餘公頃, 其中國有林班地面積約155萬9千餘公頃,約占臺灣省土地總面積44%,除部分國有林班辦理解除及開發為森林遊憩區之土地已辦理測量登記外,大部分均為未登記土地,完成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係國家重要施政目標,為加速完成臺灣地區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依據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79內字第23088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結論分辦計畫」所列題綱四、第四子題「如何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結論七:「訂定臺、澎、金、馬地區未登記土地測量中長期計畫,並寬籌經費,分期分區辦理。」。國有林班地多位於中央山脈地區,面積廣闊、地形複雜,倘以實地測量方式辦理地籍測量,將需投入大量人力、經費與時間。為突破高山峻嶺測量之困難,並迅速建立完整地籍資料,內政部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2條:「高山竣嶺或礁嶼地區,得以基本圖、地形圖或航測照片等繪製地籍圖。」規定,於82年度指示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利用國有林事業區像片基本圖,配合林務機關現有林班區界線清理結果,以數化轉繪為地籍圖方式,進行規劃全面辦理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工作。
本項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作業,經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交由土地測量局以分期分區方式研擬第1期3年計畫、第2期4年計畫及第2期修正計畫等,經分別層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作業方法主要採像片基本圖為基礎,以國有林班區界線為地籍線之原則,由林務局將所轄37個事業區之林班土地檢訂清理後,辦理像片基本圖數化作業,並由土地測量局依數化成果轉繪為地籍圖。各項計畫作業過程雖遭遇許多困難,經由各相關機關積極協商解決,得以克服困難順利完成,對於建立完整地籍資料,減少土地紛爭,便利國土規劃利用、提升國有林之經營及國家公園之管理等均有顯著助益。
分期分年測量登記計畫
壹、第1期3年計畫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計37個事業區,總面積約155萬9,728公頃,內政部規劃分2期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工作,本第1期3年計畫自87年度起至89年度止,計畫辦理37個事業區內之面積約100萬7,224公頃。配合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檢訂工作進度與像片基本圖數化作業情形,並視相關單位人力、設備狀況,訂定各年度工作量。
為迅速建立完整地籍資料,避免國有林班地與區外已登記土地相鄰界線經測量後發生地籍相互重疊或產生界址糾紛,本計畫僅規畫辦理不與已登記土地毗鄰之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至於國有林班地內林務局已放租面積約9萬339公頃,筆數約5萬9,435筆土地,因受限於經費、人力及時間,無法依承租使用範圍辦理測量登記。爾後承租人如有需要,得會同林務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規定申請複丈分割,或由林務局另訂專案計畫辦理;另國有林班地與已登記土地毗鄰部分,由林務局依天然界線(河流、山脊或林班道)劃出適當範圍,規劃於第2期另訂計畫辦理。
貳、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
國有林班地第1期3年計畫辦竣後,囿於政府財政困絀,未能編列經費按期程訂定計畫辦理後續與已登記土地毗鄰之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經監察院92年3月3日對國有林班地迄未完成地籍整理提出糾正,允應籌謀改進,為提早完成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之迫切需求,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籌措經費並與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共同訂定「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報奉內政部92年9月26日核定辦理,計畫自92年9月1日起至93年4月15日止,選定烏來事業區第2林班為試辦地區,經由試辦計畫辦理過程中,經邀請各機關及學者、專家就其作業項目、測量方式等廣泛討論改進方法,作為辦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4年計畫」及相關後續計畫之參考。
參、第2期4年計畫
為加速完成臺灣地區土地總登記,經第1期3年計畫自87年度起至89年度止,陸續已完成99萬餘公頃國有林班地之測量登記工作,尚有面積約53萬餘公頃與已登記土地毗鄰之國有林班地未辦理測量登記。經內政部90年報奉行政院核准自91年度起至94年度止辦理本第2期4年計畫,為避免地籍重疊與土地界址糾紛,除國有林班地依第1期3年計畫作業方式辦理外,與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及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均需以實地協助測定界址方式辦理,預計辦理9個事業區內338個林班,面積8萬2,405公頃,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面積2,153公頃筆數3,177筆測量登記作業。
本第2期4年計畫囿於政府財政困絀自93年度起編列經費展辦,主要規劃辦理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之重新地籍整理,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地土地毗鄰經界線測定工作,依計畫均採實地測量作業方式辦理,惟經評估採此作業方式耗費人力、經費及辦理期程,無法達成監察院糾正所提示加速完成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之迫切需求,故第2期4年計畫於辦理93年度及94年度計畫後,已另重新修正計畫目標。
第2期4年計畫93年度及94年度作業流程圖
肆、第2期修正計畫
國有林班地第2期4年計畫,主要規劃辦理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之重新地籍整理,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地土地毗鄰經界線測定工作,計畫係採實地測量作業方式辦理,惟測量地區多位於高山峻嶺,人跡難至交通不便及雜木叢生通視困難,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多已棄耕荒蕪,實地協助測定界址工作配合意願不高,且受限於地政機關人力不足等因素影響,依計畫執行有其困難性,致國有林班地未登記土地難於短期內迅速完成測量登記,經評估採實測方式辦理需16至20年方能辦理完竣。
內政部為因應行政院90年10月26日核復「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4年計畫(草案)」時,建議調整作業方式盡量以現有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為地籍圖及委外辦理方式,儘速提前完成及監察院92年3月3日對國有林地迄未完成地籍整理提出糾正,允應籌謀改進對於提早完成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之迫切需求,經邀請土地測量業務推動小組委員及相關執行機關研商作業改進相關事宜後,研訂本「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修正計畫」,計畫目標修正自93年度起至98年度止,規劃於第2期4年計畫之93年度及94年度計畫完成後,將約50萬餘公頃國有林班地未登記土地,於4年時程完成測量登記之目標。
為期縮短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辦理時程,第2期修正計畫作業方式,除國有林班地仍採以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為地籍圖方式辦理外,國有林班地範圍內之已登記土地及國有林班地與毗鄰已登記土地之經界線,不再採實地測量方式辦理,改採數值地籍測量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為基礎,接合國有林班地數化資料後,轉繪為地籍圖並辦理土地登記,鑑於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及毗鄰已登記土地係依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之成果,本計畫於實地不辦理測定界址及重新地籍整理,測量登記後可能發生圖地不符情形,計畫俟爾後辦理地籍圖重測或另訂計畫重新辦理地籍整理時再予處理。
第2期修正計畫95年度至98年度作業流程圖
●分期計畫及各年度計畫內容
計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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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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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7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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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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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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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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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4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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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3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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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4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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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修正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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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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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6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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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7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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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8年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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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作業歷次相關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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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月14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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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3月5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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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4月7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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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6月18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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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9月2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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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1月13日研商「87年度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工作相關事宜第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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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1月22日研商「87年度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工作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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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5月28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修正計畫(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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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3月18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87年度工作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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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4月13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87年度工作會報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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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9月9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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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5月12日內政部88年度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查核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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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6月18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執行情形工作會報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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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7月21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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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1月5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第3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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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1月23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二期計畫」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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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2月22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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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2月8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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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2月18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檢討評估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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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5月18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檢討評估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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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6月29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檢討評估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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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2月27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檢討評估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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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1月29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業務檢討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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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3月19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二期四年計畫」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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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4月3日「協商國有林班地地籍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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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月23日「協商國有林班地地籍登記試辦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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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9月4日「協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第登記第二期地區試辦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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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1月24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11月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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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31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12月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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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2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93年2月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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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25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3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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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4月8日內政部查訪「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暨93年度計畫辦理情形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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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9月20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業務檢討及93年度計畫工作會報暨94年度計畫先期規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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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9月21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4年計畫執行情形檢討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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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3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4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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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月30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4年度計畫第1次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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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2月15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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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1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作業疑義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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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1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實際作業疑義事宜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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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7月6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第1次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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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25日內政部95年度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業務查核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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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6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6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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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8月15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6年度計畫第1次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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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4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7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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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6日召開97年度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工作檢討暨研商98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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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4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8年度計畫第1次工作會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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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4日研商國有林班測量登記之地籍圖與行政區界線不符疑義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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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1日研商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之地籍圖與行政區界線不符之處理方式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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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及改善處理情形
監查院糾正案及改善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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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案監察院92年3月3日糾正案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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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理由2.4.5相關改善及處置措施內政部92年4月4日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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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善及處置措施內政部92年6月13日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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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審核意見第2點查處說明內政部92年11月6日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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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審核意見後續處理情形說明內政部92年11月30日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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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糾正案審核意見1.6點查處說明內政部93年4月28日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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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計畫總報告及各年度工作報告
計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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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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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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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工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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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3年度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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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4年度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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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5年度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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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6年度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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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7年度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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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修正計畫工作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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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作業數量及成果統計
壹、各年度計畫作業內容畫
一、第1期3年計畫(新編列地段坐標系統TWD67)
(一)87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86年7月1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
辦理地區:大武、玉山、濁水溪、大安溪、八仙山及埔里等6個事業區共計334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194,272公頃,筆數約8,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945萬元。
(二)88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87年7月1日起至88年6月30日止。
辦理地區:恆春、大湖、大埔、竹東、大溪、台東、和平、大甲溪、林田山、阿里山、玉井、木瓜山、旗山、荖濃溪、潮州及玉山等16個事業區,共計934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359,125公頃,筆數約15,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3,264萬7,000元。
(三)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88年7月1日起至89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成功、關山、延平、丹大、文山、烏來、宜蘭、羅東、南澳、太平山、巒大、屏東、南庄、玉里、立霧溪及秀孤巒等16個事業區,共計742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437,085公頃,筆數約15,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3,204萬3,000元。
二、第2期4年計畫(新編列地段坐標系統TWD97、併入毗鄰地段坐標系統TWD67)
(一)第二期地區試辦計畫:
辦理期程:92年9月1日起至93年4月15日止。
辦理地區:烏來事業區第2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868公頃,筆數約61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173萬7,500元。
(二)93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3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烏來事業區內16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6,650公頃,筆數約784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2,696萬8,000元。
(三)94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4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烏來、文山、宜蘭、羅東及大溪等5個事業區共計113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20,691公頃,筆數約3,887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1億100萬元。
三、第2期修正計畫(新編列地段坐標系統TWD97、併入毗鄰地段坐標系統TWD67)
(一)95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木瓜山、宜蘭、文山、大溪、巒大、阿里山、玉井、玉山、荖濃溪、屏東及臺東等11個事業區,共計354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91,378公頃,筆數約5,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7,335萬5,000元。
(二)96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南澳、南庄、大安溪、大湖、八仙山、玉井、大埔、旗山、潮州、關山及玉里等11個事業區,共計396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136,541公頃,筆數約13,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1億1,755萬元。
(三)97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羅東、和平、大湖、大安溪、大甲溪、埔里、玉井、旗山、潮州、大武、延平、秀孤巒及立霧溪等13個事業區,共計363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137,011公頃,筆數約13,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1億1,203萬7,000元。
(四)98年度計畫:
辦理期程: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辦理地區:太平山、竹東、埔里、巒大、濁水溪、丹大、大埔、旗山、恆春、成功、林田山及和平等12個事業區,共計394個林班。
工作量:面積約130,375公頃,筆數約13,000筆。
作業經費:新臺幣9,288萬7,000元。
貳、各年度執行成果統計
一、第1期3年計畫
(一)87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6個事業區內共7,144筆,面積193,371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334 筆,面積 467 公頃。
(二)88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6個事業區內共14,503筆,面積348,899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758 筆,面積750 公頃。
(三)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6個事業區內共14,405筆,面積454,483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1,577 筆,面積682 公頃。
合計完成37個事業區內共36,052筆,面積996,753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2,669 筆,面積1,899 公頃。
二、第2期4年及第2期修正計畫
(一)第2期地區試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個事業區內共 56 筆,面積 859 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3筆,面積 9.422 公頃。
(二)93 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個事業區內共 330筆,面積 6,938 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 196 筆,面積 311 公頃。
(三)94 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5個事業區內共 2,107 筆,面積 19,363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 915 筆,面積 309 公頃。
(四)95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1個事業區內共9,044筆,面積87,911公頃之國有林班地。
(五)96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1個事業區內共12,226筆,面積136,004公頃之國有林班地。
(六)97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3個事業區內共10,921筆,面積135,313公頃之國有林班地。
(七)98年度計畫:
實際辦理完成12個事業區內共9,330筆,面積127,550公頃之國有林班地。
合計完成36個事業區內共44,014筆,面積513,938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1,114 筆,面積 629 公頃。
參、二期計畫合計完成土地測量登記數
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總期程自87年度起至98年度止,總計完成37個事業區內共80,066筆,面積1, 510,691公頃之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共3,783 筆,面積 2,528 公頃。
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辦理方式彙整表
期別 |
年度 |
坐標系統 |
國有林班地 |
插花地 |
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私有土地毗鄰部分 |
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公有土地毗鄰部分 |
第一期 |
87
至
88 |
新編列地段TWD67 |
利用已完成之林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林班區界線為地籍線,經數化轉繪為地籍圖。 |
參照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重新 地籍整理(採數值法),實地測量成果併同數化成果於土地總登記公告時一併辦理公告。 |
未辦理。 |
未辦理。 |
第
二
期 |
93
至
94 |
新編列地段TWD97併入毗鄰地段TWD67 |
利用已完成之林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林班區界線為地籍線,經數化轉繪為地籍圖。 |
參照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重新地籍整理(採數值法),實地測量成果併同數化成果於土地總登記公告時一併辦理公告。 |
以實地協助測定界址方式辦理,類似採數值地籍測量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辦理土地鑑界複丈作為國有林班地地籍圖經界線,未辦理地籍調查。 |
雙方協商同意以河川、山谷、嶺線等天然為經界線,以林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相關地籍圖籍資料予以套繪數化轉繪為地籍圖;無明顯經界線或協商不同意者,以實地協助測定界址方式辦理。 |
第
二
期 |
95
至
98 |
新編列地段TWD97併入毗鄰地段TWD67 |
利用已完成之林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林班區界線為地籍線,經數化轉繪為地籍圖。 |
不辦理重新地籍整理,其與林班地毗鄰土地經界線,依數值地籍測量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為準,接合國有林班地林務局數化資料作為地籍圖經界線辦理,並未辦理實地測量及地籍調查。 |
依數值地籍測量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為基礎,接合國有林班地林務局數化資料作為地籍圖經界線辦理,未辦理實地測量及地籍調查。 |
雙方協商同意以河川、山谷、嶺線等天然為經界線,以林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相關地籍圖籍資料予以套繪數化轉繪為地籍圖;無明顯經界線或協商不同意者,以實地協助測定界址方式辦理。 |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測量成果統計一覽表(5-1-0.pdf)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新劃分地段名稱一覽表(5-2-0.pdf)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併入毗鄰已登記地段名稱一覽表(5-3-0.pdf)
後續相關疑義(行政區界不符)處理
後續相關疑義(行政區界不符)處理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計畫係以林務局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成果直接轉繪為地籍圖方式辦理,有關行政區界線資料轉換作業方式,由林務局以已數化完成之林班基本圖圖檔,抽取其縣市及鄉鎮等行政區界之屬性資料,轉換為行政區界圖檔,供後續資料處理使用。林務局為使轄管林班或林小班能符合實際地形及使用狀態,均係配合國有林1/5000事業林區像片基本圖之林班或林小班界線作若干檢定更新後,直接作為行政區界辦理數化作業,提供後續作業使用,數化之行政區界均依天然地形劃設;至於內政部辦理之行政區界成果係於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繪製並經數化所得,因上開二項成果均係採數化方式辦理,實地並未測設經界線點位,故有國有林班地地籍線與與內政部行政區界線不相符之情形,致產生後續相關作業困擾。
有關國有林班地地籍圖線與內政部公布之行政區界線不符疑義,前經97年1月4日國有林班地研商會議提出討論並作成結論(如后附件1),因涉及地區面積廣大,除97、98年度作業方式,請林務局依內政部「臺灣地區各級行政區界線及面積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之行政區界辦理數化外,有關第1期3年計畫辦理地區,後續作業如有國有林班地地籍圖與行政區界不符,則由相關機關共同研商處理,再予配合修正已辦竣測量登記之地籍資料;至第2期修正計畫(93-96年度計畫)辦理地區,倘各執行單位於相關作業時發現該二項成果有不符疑義,依個案辦理研議及修正地籍資料等事宜。
本項作業疑義前經臺中市(前臺中縣)政府於98年間,辦理和平區劍山段等12個地段國有林班新登記土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第一次劃定作業時,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1點規定,製定不小於1/25000圖(套繪於內政部出版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核國有林班地地籍線與內政部1/25000經建版地形圖內標示之行政區界線不符,請該府查明釐清後再予報部核定。為解決上述國有林班地地籍圖經界線與行政區界線不符所產生爭議問題,由本中於99年2月4日邀請各執行機關,召開「國有林班測量登記之地籍圖與行政區界線不符疑義」研商會議討論並作成結論(如后附件2),請依據內政部公布之「臺灣地區各級行政區界線及面積管理系統建置計畫」行政區界線成果辦理修正國有林班地圖籍資料,經本中心依上述結論修正臺中市和平區國有林班地籍資料後,檢送東勢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事宜,因所涉及更正範圍廣闊,並未就轄區國有林班地地籍圖成果辦理更正作業。
本案嗣經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04年2月5日中東地三字第1040001453號函,為該所辦理和平區非都市土地第一次劃定為國家公園業務,再次發現和平區大雪山等地段國有林班地地籍線與行政區界線有不符之疑義有待確定處理方式。故由本中心再次於104年4月21日邀請各相關機關,召開「國有林班地數化地籍圖經界線與內政部公布之行政區界不符之處理方式」研商會議討論並作成結論(如后附件3),經考量地籍圖經界線與行政區界線不符情形為普遍現存之事實,地政機關土地管理係以地籍圖為依據,並不因與行政區界線不符致影響土地複丈及土地使用分區劃定作業,有關上述兩者均係採數化方式辦理均未至實地測量全省大部分縣市轄區國有林班地均已辦竣使用分區劃定,倘依行政區界線更正地籍線,相關地政機關需全面配合辦理圖籍更正及異動登記,除耗費人力曠日費時外,可能造成國有林班地管理困擾,且無論係全面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線或行政區界線修正,涉及辦理更正依據之選擇、作業推展及與民政單位協商等作業不易,經評估目前無辦理更正之急迫性,故作成有關國有林班地作成仍維持現有圖籍成果不予辦理修正之結論。
附件1、97年1月4日研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97年度計畫(草案)」會議紀錄(6-1-0.pdf)
附件2、99年2月4日研商國有林班測量登記之地籍圖與行政區界線不符疑義會議紀錄(6-2-0.pdf)
附件3、104年4月21日研商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之地籍圖與行政區界線不符之處理方式會議紀錄(6-3-0.pdf)
後續土地複丈作業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多位於山區,地形複雜,為突破高山峻嶺測量之困難,並縮短國有林班地測量登記辦理時程,迅速建立完整地籍資料,依內政部訂定測量登記計畫,除第1期3年計畫(87-89年度)及93、94年度小部分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夾雜已登記土地,係採實地測量作業外,國有林班地採國有林事業區像片基本圖,配合現有林班區界線為地籍線,以數化轉繪為地籍圖方式辦理;至於國有林班地與毗鄰已登記土地之經界線,除93、94年度小部分採實地測量作業外,大部分係採用已登記土地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為基礎,接合林班地數化資料,並以已登記土地經界線為地籍線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因地籍線均以圖解地籍圖及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實地並未辦理測量作業及製作地籍調查表,測量登記後除可能發生圖地不符情形,另國有林班地大部分皆位於高山、河谷或人煙罕至之地方,其夾雜已登記土地多已棄耕荒蕪,且實地大多並無可靠界址可供參考,後續土地複丈實地均需仰賴控制測量,對業務繁忙且人力不足之地政機關而言,實際辦理測量工作確有困難,致造成後續土地複丈之作業困擾。
為瞭解各機關後續辦理國有林班地土地複丈作業情形及所遭遇之困難,前經彙整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及相關地政事務所等執行機關辦理實際作業所遭遇困難調查結果歸納如下:
一、國有林班地面積廣大,地處偏遠且多為崇山峻嶺人員不易到達。
二、地政事務所限於人力、裝備不足,調派人員辦理實地測量作業困難。
三、林班地地籍線以數化轉繪辦理,實地未辦理測量作業,無可靠界址點可供參考。
四、國有林班及毗鄰已登記土地實地辦理測量,若有圖地不符情形,易生困擾。
五、實地大多無控制點可供使用,另案布設不易。
六、林班地測量登記係接合已登記土地數化整合圖,因整合圖略有變形,不宜直接辦理複丈。
七、辦理控制測量相關衛星定位測量儀器不足,作業展辦困難。
八、林班地各筆地號土地廣大,土地複丈及法院囑託鑑測所需測量費用龐大。
九、因私有地與林班地占用糾紛,毗鄰已登記土地二次鑑界成果不同(約2公尺),致無法判定占用面積。案經本中心於98年11月4日召開「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98年度計畫」工作會報提出研商討論並作成結論(如后附件4)。
林務局為解決國有林班地內長年供非經營林業使用,且人民發生私權關係之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問題,經研擬「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計畫」(如后附件5),並於103年5月8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配合執行機關召開說明,其涉及國有林班地後續辦理土地複丈地籍分割之疑義,經內政部交下本中心研擬具體意見報請卓參(如后附件6)後,案由內政部彙辦後函復林務局,並予以納入上開計畫內。
本中心為持續協助國有林班地辦理測量登記後有關後續土地複丈作業疑義及研擬統一作業流程、方式,經以問卷調查相關地政事務所及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等執行機關,就實際作業所遭遇困難彙整歸納,於104年9月9日先行邀集內政部、林務局暨所屬部分林區管理處及部分縣市政府暨地政事務所等執行機關召開「國有林班地後續複丈作業會議」,就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後續土地複丈辦理方式提出研商討論並作成結論(如后附件7),本中心將劍及履及配合林務局上述計畫之需求,再邀各執行機關共同研商,作為地政機關後續土地複丈作業之參據。
國有林班地後續複丈作業辦理流程及方式
一、作業準備 |
(一)查明辦理複丈之國有林班地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年度及期別,及是否涉及插花地或國有林班地區外已登記土地。依國有林班地辦理年度及期別,採不同方式辦理,原則建議採原登記時所使用坐標系統為整理成果主要參考坐標系統。
(二)資料蒐集:相關地籍圖、控制點點位資料及歷年土地複丈資料等。
(三)圖形位置核對:辦理複丈土地如鄰近插花地或國有林班地區外已登記土地,應一併檢視各段界既有數值化成果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形,應經檢核確認段界不一致原因,嗣依案情續辦相關更正程序。
(四)利用正射影像輔助複丈業務:國有林班地之地籍經界線原即是透過國有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而得,在複丈作業準備期間,可利用本中心「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服務」或其他可提供地籍圖套疊正射影像相關系統,透過判讀正射影像概略估計作業區情形,一方面可大致判斷與規劃現況測量時,需測量後供套繪使用之現況,可減少因大量觀測無參考價值的現況作業時間。而於現況測量完成後,亦可以將所測得的現況資料展繪或套合於正射影像上,再次比對已測得之現況是否充足完整,來判斷是否有補測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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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測量 |
(一)參照「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第四章控制點檢測及補設」部分辦理控制測量。
(二)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期間,國有林班地範圍內並未新設控制點,故多需補設控制點供複丈作業使用。
(三)複丈作業範圍如涉插花地或國有林班地區外已登記土地,應聯測插花地或國有林班地區外已登記土地範圍內原有控制點,俾供後續段界檢核及坐標轉換使用。
(四)實地新布設之控制測量成果應予保存,以供該地區辦理後續相關複丈作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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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
(一)界址點檢核: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原無針對國有林班地辦理戶地測量,地籍經界線係以數化轉繪辦理,並採數值法管理測量成果,故可預期辦理複丈作業時,實地並無充足可靠界址點可供檢核。
(二)辦理國有林班地複丈,應參照「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規定,依作業目的辦理實地地籍調查,並調製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三)經界線查對處理:
1. 國有林班地及範圍內插花地: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第1期及第2期93至94年 度內插花地部分,係參照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重新地籍整理,實地測量成果併同數化成果於土地總登記公告時一併辦理公告,該部分應無經界線不符問題,至第2期95至98年 度更改為不辦理重新地籍整理,插花地與林班地毗鄰土地經界線,改採數值地籍測量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資料為地籍線轉繪為地籍圖,因未辦戶地測量,第2期95至98年 度國有林班地範圍內及其他未經重新地籍整理插花地部分,而於複丈作業時,可能因參照插花地土地使用現況套繪後,而產生與國有林班地經界線不符情形,基於完 全配合已登記土地地籍圖經界線作為國有林班地與已登記土地之地籍經界線之原則,於國有林班地複丈如發現插花地與國有林班地經界線不符,應依套繪後之插花地 經界線配合修正國有林班地經界線。
2. 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國有林班地複丈作業,應以已登記土地經界線(段界)作為辦理複丈之主要依據,惟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僅第2期93至94年度針對該部分經界線辦理實地測量,故林班 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於複丈作業時,可能因參照範圍外已登記土地使用現況套繪後,與國有林班地經界線發生不符情形。且國有林班地辦理登記完竣 後,毗鄰原已登記土地地段,亦有陸續辦理地籍圖重測或重劃等地籍整理情形,該部分經界線與國有林班地辦理登記時之情形亦可能有所變動,故國有林班地於後續 辦理複丈作業時,確有可能發生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不一致情形。針對該部分經界線不一致情形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1) 經界線重疊部分,如不涉及國有林班地放租範圍及使用分區調整等情形,國有林班地經界線應配合範圍外 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調整。(2) 經界線脫開部分,應協調相關單位(如國產署、登記機關及林務局等)確認後,如實地脫開 部分確為國有林範圍,建議納入林班地管理,如非為國有林範圍,宜視為未登記土地,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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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丈成果整理及檢核 |
(一)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成果係採數值法管理,相關複丈成果訂正與整理應參照「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辦理。
(二)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原無針對國有林班地辦理戶地測量,故辦理複丈作業均應視為重新檢視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成果契機,將相關測量成果與觀測資料錄案彙整,納入資料庫管理,俾利後續相關測量作業調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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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3年(87至89年度)計畫後續複丈作業方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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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涉國有林班地部分 |
涉及插花地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新劃分地段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已登記地段 |
作業
準備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6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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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及插花地為TWD6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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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未辦理。 |
第1期未辦理。 |
控
制
測
量 |
●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並藉由e-GNSS系統定位取得絕對坐標成果。
● 如 採e-GNSS系統並聯測既存TWD67控制點,則可使用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獲致控制點TWD67坐標成果,俾利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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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所測設控制點,並以TWD67坐標系統計算,俾利後續套繪作業使用。
◆ 建 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並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所測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 性圖根網平差,並配合插花地改算為TWD6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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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測
量
及
實
地
複
丈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67坐標系統,而e-GNSS系 統目前僅可透過三維坐標轉換直接得到TWD97坐標成果而控制測量,如無聯測既存TWD67控制點則無法獲致TWD67坐標成果,可嘗 試將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轉為TWD97坐標系統後,配合e-GNSS系 統布設之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 若 採不布設控制點,直接以e-GNSS系統辦理現況測量或界址點測設,仍需聯測既存TWD67控制點,透過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獲致TWD67坐標,並需注意相對誤差問題,始可直接辦理現況測 量或界址點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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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新測設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 若採不布設控制點,直接以e-GNSS系統辦理現況測量或界址點測設,應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所控制 點(TWD67),以作為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計算基準,並需注意相對誤差問題。
◆ 界址測量完成後應就插花地辦理套繪作業,並檢核原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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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4年(93至94年度)計畫後續複丈作業方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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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涉國有林班地部分 |
涉及插花地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新劃分地段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已登記地段 |
作業
準備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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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及插花地為TWD97坐 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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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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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併入毗鄰已登記地段,測量成果坐標系統與併入地段相同。 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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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測
量 |
◆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控制 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 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並藉由e-GNSS系統定位取得絕對坐標成果,並可進一步利用 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將測得之e-GNSS坐標成果直接轉換為TWD97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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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所測設控制點,並以TWD67坐標系統計算,俾利後續套繪作業使用。
◆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並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所測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 性圖根網平差,並配合插花地改算為TWD6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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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清理及聯測辦理以實地協助測定界址所測設控制點及毗鄰已登記地段控制點,並改算為TWD97坐標系統。
◆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並藉由e-GNSS系統定位取得絕對坐標成果,並可進一步利用本中心e-GNSS系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將測得之e-GNSS坐標成果直接轉換為TWD97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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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並聯測已登記地段控制點,並改算為已登記地段坐標系統,以利配合 已登記地段測量成果坐標系統辦理複丈。
◆ 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 地面導線測量,並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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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測
量
及
實
地
複
丈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採TWD97坐標系統,配合e-GNSS系 統布設之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 若採不布設控制點,直接以e-GNSS系統辦理現況測量或界址點測設,可使用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將測得之e-GNSS坐標成果轉換為TWD97坐 標,惟需注意相對誤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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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新測設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並應擴大範圍測量插花地現況供後續套繪及檢核使用。
◆ 界址測量完成後應就插花地辦理套繪作業,並檢核原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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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新測設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並應擴大範圍測量國有林班地範圍外已登記土地現況供後續套繪及檢核使用。
◆ 界址測量完成後應就毗鄰已登記地段辦理套繪作業,並檢核應檢核段界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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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核已登記地段與國有林班地,段界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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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修正(95至98年度)計畫後續複丈作業方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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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涉國有林班地部分 |
涉及插花地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新劃分地段 |
涉及國有林班地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已登記地段 |
作業
準備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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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97坐標系統,插花地仍為原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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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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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併入毗鄰已登記地段,測量成果坐標系統與併入地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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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測
量 |
◆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並藉由e-GNSS系統定位取得絕對坐標成果,並可進一步利用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將測得之e-GNSS坐標成果直接轉換為TWD97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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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並改算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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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應聯測原辦理插花地測量控制點。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 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地面導線測量,進行整體性圖根網 平差,並改算為TWD97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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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採e-GNSS系統布設控制點,並聯測已登記地段控制點,並改算為已登記地段坐標系統,以利配合 已登記地段測量成果坐標系統辦理複丈。
◆ 控制點規劃及實地完成選點後,選擇點位實地透空良好的點位進行e-GNSS系統定位,其不足處再輔以 地面導線測量,並進行整體性圖根網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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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測
量
及
實
地
複
丈 |
◆ 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採TWD97坐標系統,配合e-GNSS系 統布設之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
◆ 若採不布設控制點,直接以e-GNSS系統辦理現況測量或界址點測設,可使用本中心e-GNSS系 統三維坐標轉換服務,將測得之e-GNSS坐標成果轉換為TWD97坐標,惟需注意相對誤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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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新測設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並應擴大範圍測量插花地現況供後續套繪及檢核使用。
◆ 界址測量完成後應就插花地辦理套繪作業,並檢核原國有林班地測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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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新測設控制點辦理界址測量及實地複丈,並應擴大範圍測量國有林班地範圍外已登記土地現況供後續套繪及檢核使用。
◆ 界址測量完成後應就毗鄰已登記地段辦理套繪作業,並檢核應檢核段界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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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核已登記地段與國有林班地,段界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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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98年11月4日「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98年度計畫」工作會報紀錄(7-1-0.pdf)
附件5、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計畫(7-2-0.pdf)
附件6、研擬「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計畫」後續辦理土地複丈地籍分割之疑義研擬具體意見(7-3-0.pdf)
附件7、104年9月9日研商「國有林班地後續複丈作業會議」結論(7-4-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