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臺灣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使用之地籍圖,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百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盡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精度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 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46條之2、之3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 何謂數值地籍測量?

    ‧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 ‧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控制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

  • 為什麼要實施數值地籍測量?

    1.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益提高,圖解法測量精度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 2.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可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不僅能提高行政效率,並可加強為民服務的績效。 3.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須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 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實施推廣情形是怎樣的?

    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測量精度,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特引用衛星定位接收儀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等高科技精密測量儀器及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70年度起先在彰化縣員林鎮試辦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試辦結果因界址點復原容易、正確,地籍圖可依實際需要以任意比例尺展繪,距離量測正確,成效良好,普受民眾肯定,故予逐年推廣,並自78年度起,全面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 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1.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在接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辦公室領取)。 2.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3.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請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自行指界並應埋設界標;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則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調處。

  •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 ,應如何處理解決?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直轄市、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直轄市、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 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

  •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結果不清楚, 應向那些機關詢問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之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地政事務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場所,免費閱覽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或上網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nlsc.gov.tw)查詢;如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公告場工作人員詢問,公告場工作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應如何申請辦理?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可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之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並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由受理機關訂期辦理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其有誤者,地政機關即更正有關簿冊圖卡,並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 地籍圖重測作業程序為何?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規定,地籍圖重測之程序如下:1.劃定重測地區。2.地籍調查。3.地籍測量。4.成果檢核。5.異動整理及造冊。6.繪製公告圖。7.公告通知。8.異議處理。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10.複(繪)製地籍圖。

  • 重測辦理期間,重測作業相關宣導、資訊如何取得?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重要性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地政機關於辦理重測時,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重測地區舉辦地籍圖重測作業宣導會,或洽有線電視台以走馬燈方式刊登重測訊息或以廣播車於測區街道沿街播放宣導錄音檔等,宣導地籍圖重測相關事宜,俾使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各項重測作業進行。另於重測作業期間,所寄送之各類通知書及本中心網站,均分別載明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土地法有關條文」等,若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作業仍有疑義,可以電話至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亦可依通知書信封上所印之重測辦公處地址、電話向重測辦公處洽詢,作業人員將對所提問題詳予解說。

  • 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土地複丈時誤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土地辦理重測後,始發現重測前土地面積係因測量、計算、抄錄錯誤之情形致重測後面積減少,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 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為何?

    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規定如下: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

  • 共有土地如何指界?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 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所提供之資訊為何?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掌握重測作業情形,如期到場配合辦理重測,系統提供: 一、重測作業資訊:包括辦理地區與辦理單位聯絡資訊、作業宣導會時間、地點、交通資訊與公示送達清冊內容。 二、重測地主專區:提供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或逐一輸入地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認證條件,查詢其土地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各項通知資訊及提供申辦自動以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之服務。 三、重測結果公告:重測結果公告期間提供一般民眾瀏覽重測結果公告文件內容、土地所有權人亦可查詢重測結果及下載異議複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