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性的土地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是各項社經建設、國土規劃重要基礎資料,內政部曾於民國82至84年度辦理一次全國性之國土利用調查作業,作為國土規劃之依據。而隨著全球經濟的蓬勃發展,因應社經環境的快速變化及實際需求,內政部交由國土測繪中心自95年度起辦理全國第2次國土利用調查作業,依據內政部95年11月10日頒布「土地使用分類系統表」辦理至第3級(103類)分類調查工作,並自101年起由內政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署)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透過資源整合方式共同維護。內政部負責辦理範圍自105年度起提高更新頻率為2年,並依內政部104年4月13日修訂並更名之「土地利用分類系統表」調查至第2級(57類)分類調查工作,提供各界相關業務應用。
因應國土計畫法(104年12月完成立法)第19條明定「為擬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內政部據以研訂「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同時檢討及更名為「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陸域部分)」,並增訂「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海域部分)」,該辦法業經內政部108年3月28日發布,由國土測繪中心據以持續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維護作業。
依據該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5年辦理一次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爰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召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推動執行機制研商會議」,有關陸域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分由本部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署)共同辦理,林業署負責範圍為森林資源調查範圍,內政部負責森林資源調查範圍以外區域,並採智慧更新(smart update)方式辦理,針對環境變遷速度訂定不同更新頻率,考量內政部負責範圍多為變遷速度較快的人口集居區域,將提高調查頻率以每2年更新1次,辦理至第3級分類;至林業署分工範圍森林變遷速度慢則為5年辦理1次,透過法制化,建立持續辦理調查機制,使辦理時間、範圍、方式、程序等具穩定性及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