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土計畫法(104年12月完成立法)明定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工作係屬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主管事項,且該法第19條明定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國土署)據以研訂「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同時檢討原有「土地利用分類系統表」,納入辦法並更名為「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陸域部分)」,該辦法業經內政部108年2月21日通過,並由國土測繪中心據以持續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更新維護作業,其中第一級共分為9大類,第二級就第一級之劃分再細分48類、第三級則就第二級之架構再分為水田等93類。